公司治理系列 | 新《公司法》背景下法定代表人涤除之诉探析
2024-06-13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全面施行。新《公司法》的修订对法定代表人的职责和权利进行了明确和调整,特别是在法定代表人的任免和涤除方面做出了新的规定。在这一背景下,结合法律法规及司法案例,探讨法定代表人涤除之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问题的产生


法定代表人是现代公司治理体系中极为重要的一环,因其在公司经营活动、财务管理、人事任免等方面享有广泛的权利而备受关注,但伴随着重大权利的也必然是重大责任,在公司经营不利、外债难偿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个人将承担巨大的风险。因此,实践中,部分法定代表人具有在特定情况下申请辞任公司岗位、不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的特别需求。然而,如法定代表人想辞任却无法得到公司同意,其只能考虑诉至法院,寻求涤除登记的司法救济途径。


在司法实践中,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之诉面临着诸多难点,裁判观点也存在分歧。在未确定新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法院是否可以直接判决变更?对此,在公司法修订前,部分法院认为,从公司治理视角看,法定代表人的选任属于公司内部治理事项,涉及公司对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从行政登记视角,法定代表人变更涉及两个步骤:一是原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的涤除;二是新任法定代表人的登记。公司内部任免程序与行政登记程序既相互关联,又相互区分。既要顾及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负责人对公司运营的影响,又要顾及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作为独立民事主体的权利保障,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明确司法介入的边界[1]。 


以笔者所在的深圳市为例,如拟进行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根据广东政务服务网[2]办事指南要求,其材料清单包括:①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深圳市);②经办人身份证明(深圳市);③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深圳市);④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深圳市);⑤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深圳市)。


此前的公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认为,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属公司内部治理事项,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的前提,是公司作出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决议等文件证明公司具有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意思表示。在不能证明公司已做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或相关安排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不应直接判令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此外,由于工商变更登记在提交文件方面有具体的硬性规定,判项的可执行性,即行政主管机关在后续实操中是否可实际办理成功,亦为实务中各方关切的所在。


二、法定代表人涤除之诉属于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


在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88号[3]裁判文书中,法院认为,“王惠廷该项诉讼请求系基于其已离职之事实,请求终止其与赛瑞公司之间法定代表人的委任关系并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该纠纷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若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王惠廷的起诉,则王惠廷因此所承受的法律风险将持续存在,而无任何救济途径。故王惠廷对赛瑞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具有诉的利益,该纠纷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需要明确的是,王惠廷该项诉讼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是否应予支持,应通过实体审理予以判断。”


结合其他案例,法定代表人涤除之诉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案由为“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项下“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诉讼主体为原法定代表人(原告)与任职公司(被告),实践中也存在原告将任职公司的股东、实控人一同列为被告的情况。


当前法学界与实务界较能达成统一共识的是,法定代表人与公司系委托关系,法定代表人作为受托方,有权通过辞职、离职等方式来单方面解除委托关系。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属应当登记的事项。故相关方后续操作应为向主管行政机关申请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若公司未能履行这一法律义务,原法定代表人可提起涤除之诉,以法律途径清除其名下的公司职务。 


三、新《公司法》对法定代表人涤除之诉产生的影响


(一)新《公司法》新增了法定代表人辞任和补任的规定


新《公司法》第十条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在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我们理解,新《公司法》第十条中赋予了法定代表人辞任的权利,同时强调公司应在法定时限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的义务。即相较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以下简称“现行公司法”),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除了通过公司意志,也可通过原法定代表人辞任的行为产生“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法律后果。反之,如果仅以公司未做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来抗辩法定代表人涤除之诉的相关诉请,则有失偏颇。


(二)新《公司法》改变了法定代表人的选任机制


经过对相关案例的梳理,我们注意到部分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对“原法定代表人是否已穷尽公司内部救济途径”进行说理论述,以求达到在“公司内部治理”与“司法行政介入”价值判断上的平衡效果,认定情形具体包括:当事人是否有过明确清晰的表述;在一定期限内无结果;已尝试联系股东、实控人;甚至向董事会提出议案等。


新《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七)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根据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即公司仅需在章程中记载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及变更方法,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并不必然引发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我们理解,前述法规的修改,对法定代表人变更程序有了实质性的突破,简化了必须经过股东会决议的程序要求。因此,新《公司法》施行后,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并不必然经过股东会的决议程序,在此种模式下,再要求法定代表人涤除之诉需以公司作出有效的股东会决议作为前提条件,则与修改后的立法本意有所背离。


(三)新《公司法》调整了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程序机制


新《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依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等文件。……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我们理解,前述条款的修改,在回应了实操中“原法定代表人不配合签署申请书而导致无法完成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情况”的这一困境,与此同时,在另一方面也意味着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一经作出即产生内部效力、原法定代表人即丧失了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内部授权,其背后的立法宗旨更是表明出尊重公司的自治权,明确了公司自治的边界,强调法定代表人的产生要有合法的程序和法律、章程的依据。


尽管在部分案例中,我们检索到存在“法定代表人辞任后,在新法定代表人未改选或就任前,原法定代表人仍应履行职务,其要求涤除相应公司登记事项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公司怠于改选造成原法定代表人损失的,原法定代表人可另行主张”的类似裁判观点[(2021)沪01民终7923号],但我们理解,随着新《公司法》的施行,前述观点存在违背立法宗旨之嫌。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更应关注在后的新法定代表人这一角色,原法定代表人已成为该公司的既往,双方之间的委托关系亦随即终止,在法定期限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是新《公司法》要求公司必须履行的义务,公司未能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能妨碍原法定代表人行使“辞任”的权利。


四、涤除之诉的执行困境仍有待关注


法定代表人涤除之诉的执行一直是实践中的难点,能否成功办理涤除登记,实践中需要主管机关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大力配合,特别是针对挂名法定代表人涤除诉讼的执行,部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未选任出新的法定代表人为由拒绝办理,法院在此情形下亦无法协助执行。


笔者曾于2024年4月向江苏省某市不同行政区的市监局进行匿名电话咨询,其中某地市监局的工作人员答复称,如果法院判决涤除原法定代表人登记,即使没有继任的新人选,后续也应该可以操作,具体以办理时工作人员答复为准;另一地市监局工作人员答复称,未办理过该项业务,也不清楚在没有继任者的情况如何在系统上操作,建议留下所涉公司具体名称,由后台核实后给出进一步答复。可见实践中不同地区就涤除诉讼后续执行协助方面仍存在一定的认知差异及实操问题。


基于新《公司法》的出台,我们也观察到部分地区已经制订相关细则,以解决涤除之诉后续执行的困境。2024年2月23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实施《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化经营主体登记管理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沪市监注册〔2024〕61号),其中第14条规定:“完善协助执行涤除机制。因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的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向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执行公示涤除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等自然人登记(备案)信息的,登记机关依法予以配合,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此外,2024年1月15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也发布了《关于对<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开展促进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其中第24条规定:“启动涤除机制解决‘执行难’。因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的法定变更义务,人民法院向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涤除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为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登记机关依法予以配合,将法定代表人信息调整为‘依××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涤除’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社会公示”。


五、结语


新《公司法》对董事、高管的责任和义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兼任董事、高管身份的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和风险也将因之更加突出。新《公司法》的修改,尤其是第十条的规定,简化了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程序,使得法定代表人的更替更加灵活和及时,为司法机关与行政主管机关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能够有效解决原本实践中法定代表人辞任但无法办理变更的困境。“挂名”“冒名”法定代表人在无法通过公司内部途径辞任的情况下,可考虑诉讼至法院,寻求涤除登记的司法救济途径。


[1] 《【鲁法案例】滕州法院:司法权可否变更或涤除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载于“枣法之光”微信公众号。
[2] 网址:https://www.gdzwfw.gov.cn/portal/v2/guide/11440300MB2C927392344012501704703 
[3] 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2020年度参考案例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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