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速读:《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
2022-01-06
作者:清律合规团队
2021年12月31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此次规定的出台主要是向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指明了,其在应用算法技术的过程中所需要配合采取的合规措施,以及违法后果。

但同时也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该规定的适用主体范围并不仅限于能够直接向用户提供算法推荐服务版面的主体,而是所有“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且由于各类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模式存在差异,相互之间也存在着条款适用的差异。

● 规定适用主体范围较广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涉及“利用生成合成类、个性化推送类、排序精选类、检索过滤类、调度决策类等算法技术向用户提供信息,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为的,都需要遵守算法规定的要求。

通过该条款内容可以看出,规定的规范对象,并没有局限在媒体平台此类能够直接提供算法推荐服务版面的主体(以下简称“平台类主体”),而是只要“利用”算法向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都需要遵循算法规定,比如提供算法技术支持的科技公司(以下简称“技术支持类主体”)。

同样基于主体服务模式的不同,平台类主体和技术支持类主体需遵守规定的内容也有所差异。两者都需遵守的基本要求如下。

●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需遵守的基本要求

1.内部规范要求

除了仅能由平台类主体实施的管理措施(例如在产品界面开发适合未成年人使用的模式)或指向特定服务类型的要求(例如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外,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需要按照如下规定要求进行对应的制度建设,采取合规措施。

(1)第6、12条:正面价值导向、鼓励透明度。
(2)第7、9、10条: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信息安全管理、内容管理。
(3)第8、14、15条:定期审核、禁止影响网络舆论、规避监管、实施不正当竞争或垄断行为。

2.用户权益保护要求

无论能否直接对接用户,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都应承担第三章中关于用户权益保护的责任,例如针对第16条,关于算法推荐服务情况的告知;第17条算法推荐服务的关闭以及第22条设立申述和投诉举报的要求,都并未限定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的告知或提供渠道/方式,因此无论是通过官网还是公众号,都可以对外展示对应的公示内容,设计技术方案满足用户权益保护的相关要求。

与21年7月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规定正式文本,对用语不准确,与目前行业实践不符或上位法基础存疑的条款进行了相应修改,其中部分条款的修改与清律合规团队在征求意见期间所提交的反馈建议内容完全一致。

清律会一如既往的为实现“厘清律制、践行法治”之理想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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