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静律师受邀参加“中欧民商经济法论坛”第一期“遗产管理人理论与实务研讨会”
2023-09-19
邱静

2023年9月15日下午,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中欧法学院以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家》杂志社联合主办,教育部中国民法课程虚拟教研室、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法研究所、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事诉讼法研究所、北京市精诚公证处共同承办的“中欧民商经济法论坛”第一期“遗产管理人理论与实务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图书综合楼0111会议室顺利举行。来自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央民族大学、中华女子学院、北京市精诚公证处、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北京清律律师事务所、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中欧法学院等单位的数十名专家学者、实务界人士以及硕博士研究生50余人参加了本次论坛。


清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邱静律师受邀参加本次论坛,并作为“程序法视野下的遗产管理人”这一单元的评议嘉宾,就律师参与遗产管理实务的相关问题与参会嘉宾进行了分享和交流。


开幕式


本次论坛的开幕式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法研究所所长易军教授主持。易军教授向莅临本次论坛的各位专家学者表示了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并详细介绍了本次论坛的主题和各位与会嘉宾。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于飞教授、中欧法学院院长刘飞教授、北京市精诚公证处主任李宗勇出席开幕式并分别致辞。


于飞教授指出,学术的发展在于交叉互动,只有在交叉之中才有学术和学科的增长点,本次论坛汇聚学者、法官、律师和公证员,能够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交织中讨论遗产管理人制度,从而具有重要意义。刘飞教授指出,中欧法学院与民商经济法学院一直以来交流密切,希望通过“中欧民商经济法论坛”以学术对话的方式增进两院合作,共同推动中国民法事业的发展。李宗勇主任详细介绍了精诚公证处在遗产管理实务中的重要作用和遇到的现实问题,提倡深化理论与实务的交流,助推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第一单元 《民法典》中的遗产管理人制度


本单元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法研究所副所长席志国教授主持。北京市精诚公证处肖莹副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法研究所党支部书记陈汉副教授、北京市精诚公证处刘佳主任助理、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张兰兰讲师分别作主题发言。


肖莹副主任以《遗产管理人选任和履职的公证保障》为题,通过梳理《民法典》第1145条~1149条规定,以遗产管理人在银行开启清点为场景模型,详细介绍了遗产管理人选任和履职过程中涉及的公证类型、方式和手段,提出在遗产管理人业务中搭建沟通、证明、监督、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性公证法律服务体系,为遗产管理人的选任和履职提供保障。


陈汉副教授以《遗产管理人的处分权的民法构建》为题,从《民法典》第1147条和第230条的规定出发,引申出遗产管理人处分权来源的追问,提出了“法定明文规定”、“法定代理人”以及“信托”三种可能路径并进行了对比阐释。同时,陈汉副教授主张设置配套机制,如确定遗产管理人的对外公信力;明确处分标的的权限和范围,完善遗产清单的编制;推动不动产机构认可遗产管理人的处分权;参考破产管理人制度等。


刘佳主任助理以《公证监督下的遗产归集及交付》为题,指出实务中遗产管理人的一般公证需求包括:遗产管理人身份证明公证;《推选遗产管理人》协议公证;遗产清点公证、遗产清单公证、遗产移交公证;核查遗产和保全证据公证;遗产提存公证、保管公证。在此基础上,刘佳主任助理以遗嘱信托在生效、执行上面临的风险和挑战为例,提出遗产管理中财产归集及交付的可能实施路径。


张兰兰老师以《公证机构参与遗产管理的模式及其挑战》为题,提出公证机构参与遗产管理的两种模式:直接参与(如担任遗产管理人)和间接参与(如颁发遗产管理人身份公证书、监督遗产管理人),并就两种模式下公证机构的法律地位、责任承担以及诉讼地位认定所面临的挑战进行了详细剖析。


本单元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金眉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于程远副教授、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刘阅春副教授进行评议。


金眉教授指出,《民法典》规定遗产管理人制度是立法上的进步,但要推广至每一家庭则稍显困难,而且现有规定还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如遗产管理人的选定、遗产的清理均没有时间限定。金眉教授认为,如果改变过去以继承人主导的遗产分割程序,可能会造成遗产管理人以自己意志代替继承人意志的局面。


于程远副教授详细阐释了公证机构在遗产管理中定位的重要意义,并就公证机构介入遗产管理的深度、立场,如何区隔遗产管理业务和其他业务,以及与其他制度的衔接等问题提出了独到的见解。


刘阅春副教授对遗产管理人在现实中的运用是否具有普遍性提出质疑,并主张借鉴域外有益经验构建相应的配套机制,使遗产管理人制度真正发挥作用。


第二单元  程序法视野下的遗产管理人


本单元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金眉教授主持。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谢芳讲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事诉讼法研究所所长纪格非教授、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李定邦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法研究所副所长缪宇副教授分别作主题发言。


谢芳老师以《遗产管理人功能实现的程序安排及实施路径》为题,对遗产管理人的功能以及不同功能下的程序安排进行了全面梳理,指出应通过司法程序(公证程序)确认遗产管理人的身份,明确遗产管理人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谢芳老师认为,在具体诉讼类型中,遗产管理人是否为适格的原告或者被告,还应当结合继承人是否放弃权利来确定。


纪格非教授以《遗产管理人诉讼实施权的程序设计》为题,就遗产管理人涉诉的案件类型、遗产管理人和继承人诉讼实施权的关系、遗产管理人的诉讼承继人地位等问题进行了系统分析,提出构建遗产管理人的排他性诉讼实施权及其除外情形、遗产管理人身份优先、避免身份重叠而导致的利益冲突机制、遗产管理人内部的意见形成机制以及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和破产管理人的关系等制度。


李定邦律师以《美国〈统一遗嘱检验法〉中遗产管理人选任、权限及监督规则的比较借鉴》为题,提出我国遗产管理人的选任、权限和监督困境,主张借鉴美国《统一遗嘱检验法》进行中国式制度建构。


缪宇副教授以《司法适用视角下的遗产管理人制度》为题,从程序的启动、遗产管理人的指定、遗产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三个角度全面梳理了司法实践的裁判逻辑,提出选任遗产管理人不是遗产分割、遗产债务清偿的必经程序,强调“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认定应根据具体情形判断,建议就遗产管理人的报酬请求权及注意义务标准做具体分析。


本单元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肖菲、北京清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邱静律师进行评议。


肖菲法官指出,目前法院在处理涉及遗产管理人的案件时确实还处于一个探索阶段,许多制度有待进一步思考,例如选任哪一级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的查询权的依据、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能否接受等。肖菲法官倡导学界和实务界形成合力,努力推动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立法完善。


邱静律师站在律师的视角,深刻剖析了律师参与遗产管理实务中所遇到的疑难问题,如房产过户到遗产管理人名下的困境等,并呼吁法律职业共同体携手完善相应的规则。


闭幕式


本次论坛在与会人员热烈的掌声中圆满落幕,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法研究所党支部书记陈汉副教授致闭幕辞。陈汉副教授指出,本论坛的启动促进了理论界与实务界的良性互动,加深了民商经济法学院与中欧法学院的有效合作,凝聚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共识和智识,对中国民法学研究和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具有重要意义。最后,陈汉副教授再次对与会嘉宾表示感谢!



专业人员
专业领域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