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体面丨清律七周年三篇之三
2023-09-28
熊定中

发文的今天是9月28日,清律七周年的正日子,但容我先讲个十七年前的故事。


十七年前,我刚刚开始工作,充满着对律师行业的向往和自豪。入职后不久,第一次接到一个外出任务,就一个若干亿美元的投资意向,向某部委了解是否属于限制外商投资领域。电话多次打不通后,老板指示我去现场试着问问。那个时候机关倒也并不是完全不能进,我就直接去了。到了门口,武警大哥问我单位和身份,我说xx律所,律师助理。武警大哥一摆手,直接让我回去。


回去汇报,被老板大骂一顿,骂的什么已经忘了,但有一句话一直记得:


你觉得律师很有面子吗!你学生证不还在么,说自己是清华的学生也行啊!


一晃十多年过去,这些年,“体面”这个词又仿佛被反复提及,不仅是律师个体,不少律所也在说,要给自己体面,要给本所律师体面云云。但我其实一直在想,到底,什么才叫做一个职业的,“体面”?


高收入是“体面”?有很多同行以此为荣,也确实在这个方面成绩斐然;高福利是“体面”?有一些律所确实也把薪酬水位拉到极高水平,给行业树立了榜样和标杆;荣誉等身、榜单常客是“体面”?那确实有不少头衔四五排写不下、常驻各类大小榜单的行业大咖律界新秀们星光熠熠;律所规模庞大、办公场所恢弘是“体面”?这更加仿佛是行业常识了,无需多言。


但我想问的是:这是“优秀”,还是“体面”?


比如,从我入行开始,参加过大小各种会议不少,也接受过许多媒体采访。在一些明明没有特别忌讳的情况下,常常能看到一种现象,就是无论是行业前辈还是同龄同行,公开场合能用其他社会职务就用其他社会职务,而不是光明正大地将自己的律师身份居于前列,更有甚者,会刻意隐藏自己的律师身份。


再比如,几年前,我有幸参加一个全国性的行业代表大会。明明是行业代表会议,但主席台就坐的本行业的代表却陪坐末席,发言最后,语气最为谦卑。


这是行业对外,而对内呢?


比如,年初时,一篇小红书被当做八卦转发到我们所微信群里,是一个外资所的小朋友写的,说所里行政阿姨送的下午水果,都是按等级分好的,最低级别的助理只能拿到苹果,荔枝龙眼早早就送给了大合伙人。我记得当时群里有一个出身大所的同事幽幽来了一句:“这个阿姨甚至有个专门的头衔,叫Tea Lady”。而我当时除了大笑出声之外,还想到的是,此前和一个大所的非常优秀的同行聊天,那位同行说的努力目标非常出乎于我的意料,竟然是“坐到所里风景最好的办公室去”。


所以,无论对内对外,触动我的类似事情还很多,甚至一些现象似乎已经成为了这个行业里约定俗成的惯例,觉得本来就应该是这个样子。


什么样子?


等级森严,上位者为尊。


对外,律师们服从与社会认知的“等级”,并主动认为律师身份低于其他职业,一旦获得其他社会兼职,立即将自己的律师身份置于最末甚至主动隐藏;对内,甚至将员工福利都按级别配给,将尊重与头衔挂钩,甚至形成了一种扭曲的慕强文化:级别高、挣钱多的人,才会得到尊重。有多高级别,多高业绩,就有多少尊重。


但,律师不是专业人士么?律师对外之所以被管理,只是因为社会治理的需要;律师对内之所以被管理,只是因为组织架构和协同的需要。为何因为这种需要,无论是对外的职业身份,还是对内的管理职务,就成为了地位的差异,并由此产生尊重的差异?


我不曾怀疑前面提到的人、机构以及我自己所从事的律师行业,是可以在某些方面称得上“优秀”的,但“优秀”和“体面”,显然是两个截然不同的评价维度。我无意咬文嚼字,仅从一般人理解,当我们赞赏别人“优秀”,那确实评价的是一个人或者组织取得的成就的高低,高收入、高福利、高荣耀等等。但如果我们去赞赏别人“体面”,那似乎是在夸奖TA做人做事得体,并且最重要的是,得没有什么“不体面”。如果这个职业里的尊重,无论对外对内,竟然是按权分配,按社会地位分配,那社会中这个行业,行业中的这些机构,机构中的这些律师,有何“体面”可言?


一个律师或者一个机构,对外能不羞耻于在正式场合亮明律师身份,对内能平等地对待每个同事同行,在我看来,这才有资格去谈“体面”。否则,大家尽可说自己、说这个机构“优秀”,但这,似乎并非“体面”。


就我个人而言,对外很容易,只要相关方不反对,主动亮明律师身份就好了,而且尽量只亮明律师身份。而随之而来可能带来的负面后果,例如会议上你的发言是不是没那么被重视、一些活动的排序你就当然靠后等等,虽然没什么大不了的,但最好也不要甘之若饴甚至习以为常。要改变什么,那是有这个职责的人应该去做的事情,跟绝大多数同行无关。


我只管清律。


万幸至少截至目前,清律做的还不错:当一个律所的首席合伙人去任何一个办公室,都是一个人背着包来背着包走,没有迎来送往时;当一个律所为了支持青年律师活动能挪走合伙人会的全部经费,导致管理合伙人半年会只能在线上开时;当一个律所的合伙人们到了任何一个办公室,都只能和实习生、助理们并排坐在工位上办公时;当一个律所的对内惩戒从来不考虑被惩戒者的所内职务和资历时;当一个律所的会议发言和年会合影,不按照所内管理职务而是按照加入清律的时间排序时,我觉得,这个律所至少做到了,一些“体面”。虽然曾经有些刻意,很多人也并不理解为什么要这样做,但我们已经逐渐习以为常。


但,还只是一些。


我们曾经有新同事在过节时给首席单送家乡特产;曾经有某个新成立的办公室竟然把首席第一次去沟通工作后晚餐列入了办公室预算外招待费用;管理团队依然时不时在作自己有权限作的决定前向首席“请示”以寻求私下支持,诸如此类小事,不胜枚举。这都是曾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事情。


以上说的,其实都是小事。但如果一个“理念”不能体现在一个组织的方方面面的行动时,那这个理念就只是一个“口号”,不过只是句骗人的漂亮话罢了。


已经发生在我们眼前的这些小事,都得到了妥善处理。但我更担心的是,有没有其他所不知道的“不体面”正在发生?很遗憾,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而开通的匿名沟通渠道,到目前为止没有出现过一个反馈信息。


这当然不正常,难道所有的这些问题都只被我遇到了?这绝对不是。


但对这个,我是释然的。依然如前一篇说的那样,放下助人情怀,尊重他人命运。如果清律的同事们都选择了沉默,那就沉默好了。


当然,我也知道,有些讽刺的是,前面说的那些清律那些“平等”的小事,实际上主要是依靠我的“权威”实现的。说得更难听一点,是我坚持给的,而不是清律的同事们主动要的——甚至还时不时会不习惯甚至是排斥自己已经获得的“平等”。但我理解,大环境毕竟如此,清律也不是存在于真空中。


而且,清律的体面又不是我一个人的,律师行业的体面,更不是。


当然,今年年中合伙人会上,清律青年律师联合会提了他们的几个想法,虽然还是小心翼翼,甚至部分问题还很幼稚,但,已经在尝试“平等”地发声了。这很好,很有清律范儿;前两天,还有一个分管合伙人感慨老合伙人们很有责任心,给TA提了不少分管范围的建议,这也使我意识到,也许一些负面的意见,大多数人只是喜欢当面说,而不是不想说,更不是想不到。


从一般意义上,清律似乎还真的不是一个“优秀”的律师事务所,至少目前没有去追求那些“优秀”而带来的荣光。但清律是小心翼翼地在现有管理资源下,在尊重律师的自由,公平地花费律师的业绩,平等对待每一位同事。


三篇中的第一篇《律师的自由》发表后,朋友转给我小红书的帖子,提醒我有留言说清律的薪酬不高。是的,确实如此。我们没有拉齐应届生薪资到一个可以用来做市场宣传的地步,因为,这必然侵犯那些选择佛系执业风格的律师的“自由”——他们将被律所征用更多的、本来属于自己的业绩收入,来为其他激进的同事挣一个本质是“优秀”的体面。我很感谢年轻人们用一线大所的眼光来审视我们,但我们确实没那么“优秀”。


因为在清律的价值观里,这可能冒犯了清律主办律师的“自由”,也不“公平”。


但我们制订了中等偏上的最低薪酬标准,求取了一个至少不是“不体面”的最大公约数。对于那些需要和全国最顶尖的同行直接竞争的清律主办,律所当然允许甚至鼓励他们开出更高的薪水,来筛选最优秀的年轻人去进行最激烈的市场竞争;而对于那些只是服务于大众法律服务或者职业生涯刚刚起步的年轻主办,律所当然也应该接受他们只能提供一般水平的薪酬标准,而且至少也能给一般水平的应届生多一个机会——名校毕业的海归、踏实本分的土著,都有机会在清律找到自己的位置。 


真正的“自由”,其实并不妨碍想要去“优秀”人成就“优秀”。


这很合理,不是么?


清律的slogan,“我们会不同”,是一个被长期诟病的反向表述。有不止一位业内大佬讲过,你们说了你们不要什么,但到底你们要做什么从来不说,这不利于树立律所文化。这篇文章仿佛又是这样,讲了一大堆什么是不体面,但,什么是体面呢?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想法,清律的首席可以决定什么是清律意义上的“不体面”,但不能代替其他同事定义什么叫做“体面”(为什么是这个逻辑,是另一个漫长的话题)。一定要把这个话题做一个正向表述的话,我个人认为:


对于一个组织,如果它对外不卑不亢,对内不拉帮结派,管理者职权之外无特权,这个组织,才称得上“体面”。


对于一个组织内的个体,自由能被尊重,收入能被公平分配,管理事务之外与其他人尤其是管理者无差别,这个个人,才真正拥有“体面”。


所以,这篇文章说的,其实是平等。


写在“清律三篇”最后:


这三篇文章,起意其实非常随性,就是第一篇里面提到的,市场分管的一通诉苦电话。我之所以写,也并不是为了解决他的苦恼,只不过就兴之所至想写点一直在思考的东西了。开始动笔的时候,我并没有预设我要写什么,只在我随手撕下来的日历纸背面写了三个题目,甚至第三篇本来不是这个,预设的题目其实是“律所的管理”。


不记得是谁说过,说作者写小说,其实情节的展开往往甚至不随着作者的预设大纲,而是随着情节本身的自然发展,角色的生死喜乐都是自发的。我深以为然,甚至觉得像“律师三篇”这种夹叙夹议的文章,其实也是一样。等我写到第二篇,然后自然就觉得应该接下来写的,不应该是律所的管理,应该把律师的事情讲清楚,讲透。


所以有了这样的三篇文章,尤其是本篇。


本篇我写了一上午写了大部分,中午出门和客户聊了个案子,开车回来的路上,突然发现了很有趣的一件事:这三篇文章,恰好第一篇写的是自由,第二篇写的是公平,第三篇写的是平等。于是,我也把这个总结写进了最后的段落。漂亮的理念不喊口号而逐步在做到,而且还没有死在市场竞争中,那确实是件令人开心的事情。


言尽于此,笔落文成,未有官腔。很好,我很满意。


以此三篇,贺清律七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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