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清律代理影视后期制作纠纷胜诉并顺利执行——法律要点:影视制作质量验收标准应如何确定
2022-05-16
清律
清律律师事务所郑厚哲律师、耿岩律师成功代理被告某影视后期制作公司(下称“T公司”)与原告某电影公司(下称“H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二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清律团队的代理意见,不但几乎驳回了H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还支持了T公司的大部分反诉请求。经法院强制执行,T公司已收回全部执行款。

在疫情对影视行业冲击严重的时代背景下,本案取得前述代理成果殊为不易。

一、案件简介

2019年,H公司委托T公司制作电影特效视频并签订委托合同。在T公司交付制作成果后,H公司以T公司提交的工作成果“未达到H公司验收的效果”为由拒绝验收,并称T公司交付的视频为侵权作品。

H公司停止支付后续制作费,并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委托合同解除,要求T公司向H公司返还已支付的制作费并支付违约金近二百万元。

清律团队代理T公司应诉,并建议T公司提起反诉,主张H公司支付剩余制作费。

二、案件亮点

在本案众多争点中,存在两个核心争议,也是案件代理的突出难点。


第一,H公司强调T公司交付视频不符合验收标准,但合同中并未就此作出明确约定。验收标准模糊,是影视制作纠纷常见的风险点,对于双方当事人都存在较大不确定性,这也是司法裁判的难点。

第二,H公司主张视频内容与在先网络图片高度相似,交付视频存在著作权侵权。一旦该观点得到法院支持,则意味着T公司根本违约,本诉、反诉均将面临全面败诉的风险。在视频截屏确与图片高度相似的前提下,应如何应对,是本案独具特色的另一难点。

对难点的正确应对,也是清律团队代理本案的突出亮点。

1. 通过解构质量验收标准并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将模糊标准清晰化、将主观标准客观化、将抽象标准具体化

本案中,委托合同对于视频验收标准并没有明确约定,且H公司拒绝验收的原因均为“创意平淡”“场景衔接过于粗糙”“缺乏质感”“并未达到要求的影片质感及冲击力”等主观、模糊的表述,双方无法就验收标准达成一致。对此,清律团队通过对合同全部约定内容的整体把握,从以下几方面梳理出了案涉视频的验收标准:

(1)拆分特效制作工作流程。合同约定的全部制作环节,包括基础模型资产、材质、三维动画、三维特效、灯光渲染、合成等,T公司交付的成果已全部完成。

(2)综合付款节点确认某阶段成果已经验收,并将双方确认的阶段成果作为后续验收标准。合同约定H公司确认镜头预览效果后再支付某笔进度款,而该笔款项已经支付。H公司虽称并未认可镜头预览效果,但与合同约定付款节点矛盾,其观点难以成立。而T公司最终交付成果的场景、镜头画面和镜头数量均与镜头预览效果相符。如果双方对镜头预览效果符合标准已经没有争议,对与镜头预览效果相匹配的最终交付视频的标准也不应有争议。

(3)满足视频技术标准和时长等客观标准。T公司交付的成果已满足合同约定的播放标准和分辨率要求,也满足交付特效镜头时长的要求。

综合上述相对清晰的、客观的、具体的标准,证明T公司交付的视频满足交付标准的难度和不确定性均大大降低。

2. 通过强化不同作品类型的差异和程序抗辩,化解所谓内容侵权风险

H公司主张T公司制作的特效视频与网络图片相似,存在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情形。对此,清律团队抗辩思路如下:

第一,特效视频作为视听作品,与H公司提供的网络图片这一美术作品属于两种不同的作品类型。考虑本案案由为承揽合同纠纷,并非由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为避免因审判法官不熟悉著作权法可能产生的风险,我们特进行了类比说明,如建设工程合同最终交付的是建筑物而不是售楼时使用的“效果图”,不能因“效果图”存在相似就认定建筑物存在侵权。

第二,没有任何主体因本案交付的视频与T公司产生著作权纠纷。如H公司认为T公司著作权侵权,应通过另案主张。在没有任何生效裁判认定T公司著作权侵权的情况下,H公司既不能将该存在争议的假设事实认定为既定事实,也不能在本案合同纠纷中提出基于不同法律关系的侵权主张。

以上抗辩思路,得以从法律层面直接化解相关风险,避免让本案陷入比对视频与图片是否相似的事实认定误区。

三、代理律师手记

本案争议标的金额在后期制作合同中属于较高的,且双方当事人互诉,分歧和矛盾巨大。作为被告代理人,不但成功驳回了原告诉请,还帮当事人实现了“反杀”,从个案代理效果而言的确可喜可贺。

而更有价值的是,跳出个案本身,本案对于影视制作质量验收等问题,提供了极具现实价值和参考意义的判断方法与化解思路。

影视制作内容的质量判断带有先天的主观性,不同观众对于一部作品的评价可能天差地别,影视内容的质量验收标准不可能像工业产品一样精确。这既是内容产业的特点,也是相关合同纠纷的经典争议点和风险点。律师在代理具体案件时,应当全面地、综合地理解合同中与质量验收相关的条款,并结合合同履行情况进一步限缩质量争议的时空范围,尽量化解不确定性。

此外,律师要理解民商事审判庭与知识产权审判庭的审理思路差异,并给予恰当的应对。这种差异并非法庭或法官的审理水平差异,而是其长期处理固定类型案件可能产生的思维惯性差异。本案代理人对此恰当应对,从而“四两拨千斤”地化解了相关风险。

二审案号:(2021)京03民终12915号

一审案号:(2020)京0105民初7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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